11月14日10时许,厦门机场无人机侦测系统报警,提示有无人机在机场管制空域违规飞行。厦门机场立即启动防扰航联勤机制,机场派出所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无人机应用管理大队紧密配合,在枋钟路太古生活区公交站附近抓获飞手和相关作业人员共3人,并将其带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调查发现
经查,“飞手”吴某因工作需要,使用无人机在枋钟路沿线勘察绿化情况,其使用的无人机是公司所有,未进行实名登记。吴某开展飞行活动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属于“黑飞”行为。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厦门机场公安分局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普法宣传】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
第十九条 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第二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另有规定外,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
为营造全民净空的良好氛围,实现群防群治的效果,厦门机场设立净空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如发现违法放飞无人机行为,可以向机场净空保护管理部门(举报电话:5706151)和机场公安分局进行举报(举报电话:5730110)。对核实为有效举报信息,且对飞行安全确实造成潜在威胁,厦门机场将对举报人给予一定金额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