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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机场服务 >特殊旅客服务(含残疾人)


  • 一、残疾人服务
    根据中国民航局105号文《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规定,厦门机场立足旅客体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旅客提供服务:

    (一)残疾人指的是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旅客
    (二)残疾人乘机需具备条件:(详情请咨询各航空公司)
    1.旅客需购买或持有有效客票,并在购票时向航空公司说明残疾情况、所需服务及协助要求。

    2.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国际旅客还需按照目的国要求,备好签证、保证金等资料。
    3.在飞行中需要使用医用氧气、或在飞行过程中没有额外医疗协助无法安全完成航空旅行的残疾人,需提供由县级以上医院在航班离站前10日内开具的 “医疗证明”。

    (三)残疾人乘机注意事项:
    1.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需要航空公司提供下列设备设施或服务时,应在订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小时,航空公司将在24小时内答复是否能够提供所需服务(除下面E项):
    A)供航空器上使用的医用氧气;
    B)托运电动轮椅;
    C)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
    D)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团体提供服务;
    E)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
    2.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应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
    3.电动轮椅应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交运,并符合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
    4.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及助残设备、服务犬应与其他旅客一样接受安全检查。
    5.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如有携带服务犬,需提供服务犬的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并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

    (四)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
    1. 免费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相应的设施、设备或特殊服务。
    2. 在航站楼主要入口处设置有醒目标示的综合服务柜台,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航班信息,协助其联系承运人、办理乘机手续或安全检查等服务。
    3. 保证残疾人及时得到在航站楼或航空器上提供给其他旅客的信息,包括售票、航班延误、航班时刻更改、联程航班衔接、办理乘机手续、登机口的指定以及托运和提取行李等信息。
    4. 免费提供登离机所需的移动辅助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航站楼内、登机口至远机位的无障碍电动车、摆渡车以及在机场及登机、离机时使用的轮椅、机上专用窄型轮椅。
    5. 轮椅的使用,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托运其轮椅后,可使用机场的轮椅;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愿意在机场使用自己的轮椅的,可使用其轮椅至客舱门。
    6.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在地面轮椅、登机轮椅或其他设备上不能独立移动的,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按各自责任不得使其无人照看超过30分钟。
    7. 安检前准备,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通知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在办理安检前清空随身携带的排泄袋。
    8. 安检人员判断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的助残设备可能藏有武器或其他违禁物品的,可进行特殊程序的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机场应设置残疾人安全检查无障碍通道;机场应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设立独立、私密的安全检查空间;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请求私下安全检查的,安检人员应及时安排。
    9. 通常情况下,应安排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及其陪伴人员优先登机及错峰离机。无人陪伴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在飞机前排就坐的,承运人应安排其优先离机。需减载部分旅客的,承运人应优先保证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及其陪伴人员的运输。
    10. 登离机协助,应尽可能安排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使用廊桥登离机,并提供相应协助;在不能提供廊桥的情况下,应提供登离机协助;登离机协助包括按需要向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服务人员、普通轮椅、机上专用窄型轮椅、客机梯、升降设备等;当不能使用廊桥或升降装置时,应以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同意的可行方式提供登离机协助。
    11. 航班不正常时,应对残疾人在以下方面予以特殊协助:
    A)及时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包括退票、签转、后续航班的安排等;
    B)指定休息区域,安排住宿时应考虑无障碍设施设备等条件;
    C)主动询问相关需求,并予以协助。
    12. 到港协助和服务,为无人陪伴和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到港提供行李提取、引导等必要的协助和服务。
    13. 允许符合条件的服务犬在航班上陪同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14. 重要服务信息的提供方式,以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容易获取的方式提供。

    二、其他特殊旅客服务:
    机场为重要旅客(VIP)、无人陪儿童、孕妇、轮椅、协助旅客、担架等特殊旅客提供特殊照顾服务。办理的数量需按照各航空公司的规定办理,超出数量必须经过航空公司同意方可办理,办理过程中,已在航空公司售票处成功申请的可优先办理。
    (一)重要旅客(VIP)服务
    重要旅客是指:省、部级(含副职)以上的负责人、军队在职军职少将以上的负责人、公使、大使级外交使节、由各部、委以上单位或我驻外使、领馆提出要求按重要旅客接待的客人、两院院士、工商界、经济和金融界等重要、有影响的人士。旅客可至T4候机楼出发层头等舱嘉宾服务专区办理乘机手续。
    (二)无人陪儿童陪护服务
    无成人陪伴儿童是指年龄在五周岁至十二周岁以下的无成人陪伴、单独乘机的儿童,该服务需在购票时向航空公司提出申请,监护人在购票前需向航空公司仔细了解,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航班。可到机场出发层L2爱心柜台办理乘机手续,送机的家长需在无人陪伴儿童乘坐的航班离港后方可离开机场,接机的家长则需在航班抵达前半小时到达机场,接机的监护人需携带身份证明文件,以便机场工作人员核对移交。
    (三)孕妇旅客
    1、怀孕32周以下情况的正常孕妇,按一般旅客运输,办理乘机手续时需提供孕检证明。
    2、怀孕32周-36周的孕妇,一般不予接收,特殊情况时,孕妇需出示在乘机前72小时内县级以上医院医生开具的“适宜乘机”证明,并填写“特殊旅客服务申请交接单”。
    3、怀孕36周以上孕妇,不接受运输。
    4、部分航空公司规定有所不同,具体以航空公司规定为准,详情请致电航空公司客服电话咨询。
    (四)轮椅服务:
    轮椅旅客是指身体适宜乘机,且精神状况良好,但是行动不便,需要轮椅代步的旅客,旅客需在购票时向航空公司提出申请。
    (五)协助旅客:
    协助旅客包括:
    a)无残疾但需要特殊服务的老年旅客;
    b)语言不通需要他人引导的旅客;
    c)聋哑、盲人旅客;
    d)航空公司认为需要协助的其他旅客。
    其中,需要协助服务的盲人、聋哑旅客:
    1、 有成人陪伴的盲人、聋哑旅客视为正常旅客;
    2、 盲人、聋哑旅客单独乘行,年龄限制需遵守航空公司规定;
    3、 单独乘机但不符合年龄规定的聋哑旅客,需遵守航空公司规定(如:必须有自愿帮助的旅客陪伴等)。
    (六)担架服务:
    需在航班起飞前72小时向航空公司提出申请,部分航空公司规定有所不同,具体以航空公司规定为准。

    温馨提醒:乘坐厦门航空、南方航空、河北航空、江西航空以及国际、地区航班的特殊旅客请到厦门机场T3候机楼办理,除此以外的所有国内航班请到厦门机场T4候机楼办理。请各位旅客提前确认航班,避免走错候机楼影响行程。
    服务咨询及投诉电话:
    厦 航:95557
    南 航:95539或 0592-5117777
    河北航:0311-96699
    江西航:0791-96300
    复兴航:0592-2202159
    除厦航、南航、河北航、江西航、复兴航外的其他航班:96363